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和政办发〔2026〕21号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的通知
各乡镇、县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
2026年4月3日
附件
为切实加强我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491.8万亩,分布于11个乡、镇、牧场,其中:和布克赛尔镇8.9万亩、和什托洛盖镇34.1万亩、莫特格乡43万亩、查干库勒乡62.5万亩、夏孜盖乡4.8万亩、巴音敖瓦乡34万亩、铁布肯乌散乡69.7万亩、巴嘎乌图布拉格牧场26.1万亩、布斯屯格牧场59.4万亩、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65.5万亩、那仁和布克牧场83.8万亩。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严禁毁草采种、挖根和乱挖野生植物,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禁牧标志和设施。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草原禁牧工作,切实加强禁牧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具体落实,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3.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草原放牧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