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政策解读
为持续修复县域退化沙化草原,筑牢准噶尔盆地西北生态屏障,统筹草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我县正式发布《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以下简称《禁牧令》)。结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现就政策出台依据、管控要求、奖惩监管、实施意义全面解读。
一、政策出台法定依据
《禁牧令》制定、发布、执行均具备完整法律支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生态脆弱区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县级政府可划定禁牧区并公告实施;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需发布禁牧令,清晰划定禁牧范围、管控规则,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日常执法监管。本《禁牧令》是我县落实法定草原保护制度的刚性文件。
二、管控核心要求
《禁牧令》实行“全年禁牧”管理。覆盖县域重度沙化草场、水源涵养区、草原修复工程区、征占用草原,全域禁止牛羊马驼等牲畜放牧,严禁夜牧、偷牧、代牧,禁止车辆随意碾压、采挖植被、损毁围栏界桩。
三、配套惠民补助政策
实施禁牧并非限制牧民生产,政策同步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严格遵守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规定的草场承包户,足额申领国家、自治区下发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配套扶持举措,扶持人工饲草地建设、标准化圈舍改造,常态化开展舍饲养殖技术培训,引导传统粗放放牧转型集约化养殖,实现生态修复与牧民稳定增收双赢。若拒不执行禁牧规定,将依法核减、停发年度补助资金。
四、执法监管与法律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草原监理站联合各乡镇、畜牧站组建巡查队伍,采用地面巡查、卫星遥感、群众举报相结合方式常态化监管。对违规放牧、损毁草原设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严格依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按牲畜数量、损毁面积处以罚款;长期拒不整改、大面积破坏草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未批占用草原的,责令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五、政策实施重要意义
我县草原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核心生态载体。《禁牧令》落地实施,短期能快速减轻草场放牧压力,促进牧草自然繁育,提升植被覆盖度;长期遏制土地沙化、草场退化,守护县域生态安全屏障。同时倒逼畜牧业转型升级,构建科学可持续草原利用模式。希望全县牧民自觉遵守禁牧规定,主动配合草原管护,共同守护和布克赛尔草原生态资源。
咨询单位:和布克赛尔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990-6716149
在线咨询渠道平台:暂无,请拨打电话咨询
线下咨询窗口:和布克赛尔县气象局对面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窗口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草原禁牧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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