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345713/2026-00076
  • 发文字号:〔2026〕17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3-31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政发〔202617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县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2026325日    

附件

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县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禁火时段从202641日起至202611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林草)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含国有林区天然林、平原人工林、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湿地公园、涉林旅游景点等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突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2.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场

3.严禁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野炊、吸烟、严禁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燃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活动等

4.严禁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秸秆、田基草、杂草、果园草、计划烧除、爆破、焚烧沥青、油毡、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5.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6.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家乐

7.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8.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野外用火、玩火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1.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2.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3.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提高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草地、森林火情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拨打县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县应急救援中心0990-6721678

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0990-110

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0990-671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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