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核心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和布克赛尔县县级领导干部周转房使用管理秩序,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县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县级领导干部能够安心履职、聚焦县域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异地任职干部提供稳定居住保障,同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干部队伍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适用范围与保障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和布克赛尔县异地交流的以下群体周转房管理工作:
县四套班子领导干部;
援疆干部及援疆工作相关领导;
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异地交流任职);
工业园区县处级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
挂职县级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下派工作人员、县域发展所需邀请的专家;
无自有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地直接提拔任职的县级领导干部,不纳入周转房调配使用范围,以保障周转房资源向异地交流干部精准倾斜。
三、周转房使用管理规范
(一)申请与入住流程
异地交流县级领导干部确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向和布克赛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周转房房源情况及干部实际需求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入住前,由使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对房屋内配置的家具、电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填写《入住前房屋配置物品登记移交清单》,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完成交接,明确权责边界,避免后续争议。
(二)使用要求与责任划分
周转房实行“一户一宅”管理,仅限使用人自住,严禁超标准占用、转租、出借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用于经营活动、办公等),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原有结构及附属设施;
周转房使用过程中,因正常损耗出现地板、墙体、门窗等损坏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维修更新;因使用人主观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物品丢失的,维修费用及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三)费用承担标准
使用人在居住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生活类费用,由使用人按实际用量及相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按时足额缴纳;
周转房的暖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支付,无需使用人个人承担。
(四)退房时限与流程
使用人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和布克赛尔县的,须在退休或调离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所有应缴费用,并将房屋恢复至整洁状态后,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使用人及配偶在任职期间购买自有房产的,自房产交付使用之日起,给予5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届满后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入住期限的,使用人须向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县纪委监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方可继续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退房前,由使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对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填写《退房前房屋装修情况及配置物品登记移交清单》,对设施设备损坏情况视情进行维修或核销,物品丢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周转房装修配置标准
(一)配置原则
周转房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配置遵循“绿色环保、简约实用、满足基本需求、适应时代发展、拎包入住”原则,配置家具、卧具、炊具、厨具、电器、窗帘等设施设备,所有器具及电器均选用国产产品,不得配置高档奢华用品,确保资源节约、实用高效。
(二)装修与配置标准
装修标准:参照和布克赛尔县住房装修中档标准执行,主要包括水电燃气线路改造、客厅及卧室地面找平、卫生间回填与防水处理、厨房防水处理、隔墙拆改(如需)及建筑垃圾清运,以及地板铺设、墙面装饰、门窗安装、洁具与灯具及厨具安装等基础装修工程,重点保障环保性、安全性与居住舒适度;
设施设备配置:主要包括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等电器,以及沙发、床、餐桌、衣柜、电视柜、茶几等家具,配置过程中充分考量安全性能、使用舒适度与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周转房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及家具家电配置的具体造价,结合房屋实际情况与改造方案据实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三)维修与更新规则
周转房已配置的家具家电,在使用期间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维修维护保障服务,除因无法维修或维修后无法正常使用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以更换或更新,避免资源浪费。
五、经费保障机制
周转房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购置所需费用,以及周转房暖气费,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统一保障资金供给,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申领与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合规高效,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六、安全管理要求
(一)责任主体
周转房使用人、使用单位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房屋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房屋安全使用与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周转房使用安全。
(二)禁止性行为
使用人在居住期间,严禁从事下列有碍房屋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活动:
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超出房屋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如堆放大量重物等);
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占用、拆除、改动房屋附属设施,或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的设备;
人为损坏、堵塞房屋管线;
其他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行为。
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周转房损坏或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隐患处置
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排查处置,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七、政策实施与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和布克赛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本县颁布的关于干部周转房资产配置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政策总结
政策解读单位:和布克赛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90-671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