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规字〔2024〕3号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
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
《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管理和合理利用抗旱应急机电井,充分发挥抗旱应急机电井作用,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应急机电井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抗旱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抗旱应急机电井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
第五条 在出现旱情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需要使用抗旱应急机电井时,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水利局申请开启,由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和旱情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启用,抗旱应急机电井使用结束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县水利局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由县水资源中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抗旱应急机电井供水水价由和布克赛尔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县水利局要对全县抗旱应急机电井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同时做好抗旱应急机电井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监测评估工作。
第八条 使用抗旱应急机电井用水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偷水、抢水、侵占和破坏抗旱应急机电井。
第九条 侵占、破坏、污染抗旱应急机电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抗旱应急机电井转为常态化取水机电井。
第十一条 私自侵占、使用、破坏应急抗旱机电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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