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345713/2025-00009
  • 发文字号:和政规字〔2024〕3号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4-12-23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政规字20243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

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

《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223


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管理和合理利用抗旱应急机电井,充分发挥抗旱应急机电井作用,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应急机电井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抗旱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抗旱应急机电井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

第五条在出现旱情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需要使用抗旱应急机电井时,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水利局申请开启,由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和旱情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启用,抗旱应急机电井使用结束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县水利局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由县水资源中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应急机电井供水水价由和布克赛尔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水利局要对全县抗旱应急机电井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同时做好抗旱应急机电井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监测评估工作。

第八条使用抗旱应急机电井用水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偷水、抢水、侵占和破坏抗旱应急机电井。

第九条侵占、破坏、污染抗旱应急机电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抗旱应急机电井转为常态化取水机电井。

第十一条私自侵占、使用、破坏应急抗旱机电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和布克赛尔县抗旱应急机电井管理暂行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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