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345713/2020-00024
  • 发文字号:〔2020〕和政办发〔2020〕8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和布克赛尔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4-21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政办发〔20208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

《和布克赛尔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21

和布克赛尔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流程

(一)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征求登记申请者及其相关权益者的意见,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及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二)审批。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所在村集体、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公示图、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公示期间村集体、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权属有异议的、村民对权属和界线存在争议的,暂停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重新对争议的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重新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在宅基地调查复核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村为单位进行审核缮证,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目标和时间

1.20205月上旬,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挂接工作,同期制作相应的公示图、表。

2.20205月中旬,以查和特乡为试点进行公示、确权工作。

3.20206月上旬,收集、整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4.20206月中旬,全面开展全县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2020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年登记任务的90%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和布克赛尔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曲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唐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额尔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王焰军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和布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江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录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学武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杜格尔加甫  和布克赛尔镇党委书记

叶湘江      和什托洛盖镇党委书记

朱苏龙      夏孜盖乡党委书记

魏东军      查干库勒乡党委书记

单长青      铁布克乌散乡党委书记

王晓旭      莫特格乡党委书记

张运河      巴音傲瓦乡党委书记

张作顺      查和特乡党委书记

关海涛      县委下派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

工作组组长

陶国庆      巴嘎乌图布拉格牧场场长

      县委下派布斯屯格牧场工作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和布克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一)确权登记所需费用

为减轻农牧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减免农牧民全部登记费用。

(二)耕地上已建成住宅如何处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三)超占面积的如何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并且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期间,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800平方米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800平方米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超过面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县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

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

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新证。

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

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审批发证。

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填写。

(五)闲置的宅基地如何确认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牧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报批,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六)宅基地转让的情况如何处理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户籍在本村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且户籍不在本村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七)权属调查中遇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

需查清其情况是继承还是其它原因,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办理两证。举例:如果户主已有一处房屋,且还有一处是继承的房屋,房屋在无改建变动的情况下,可以为其确权发证;其它情况只调查登记,不确权发证。

(八)一户多宅,已经拥有两个宅基地证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1.调查其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且证、地相符者只换发其中一处(本人选择)宅基地使用证。如符合继承、赠与条件,且子女已单分独立户口且未分配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可将另一宗宅基地变更登记给子女。

2.调查后发现宅基地来源不合法,且证、地不符者,不予确权登记,并注销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予以查处和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要对房屋竣工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建房对象抓紧组织规划核实确认手续;各乡镇场要组织人员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周一升国旗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开展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乡镇、各相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