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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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布克赛尔县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关于和布克赛尔县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报告

 

一、文件名称:《关于和布克赛尔县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二、实施主体: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三、文号和实施时间:和政规字〔2026〕2号;2026年5月3日起;

四、开展评估工作情况:

(1)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通告》自印发实施以来,各责任主体积极落实,通过宣传、巡查检查等措施,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在城区通行情况有所改善。

(2)文件的合法性:经评估,《通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等文件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文件整体未违反法律规定。

(3)文件的合理性:经评估,《通告》结合和布克赛尔县县域实际,针对和布克赛尔镇与和什托洛盖镇的城区范围,科学划定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的限行区域及限行时间,相关措施可行。

(4)文件的操作性:经评估,《通告》对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的限行区域及限行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并对特殊情形与罚则进行说明,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5)评估结果和运用建议:一是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通告》制定程序合法,有一定的实施效果;二是下一步建议,因《通告》制定依据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议对主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废止,以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和减少柴油货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