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现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见附件。
公示期: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19日
公示期内,如有疑义,请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联系方式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990-6722073
通讯地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迭伦北街198-2号)
附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7日
附件: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域及第七师137团、第十师184团等纳入属地协同管理的部分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第二章 网格划分和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过度竞争、优化经营环境,确保零售点数量与市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隔距离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为单元网格,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社区、行政(自然)村(连队)、特殊区域网格。
社区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居民聚居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商业区。
行政(自然)村(连队)网格划分按照行政归属划分为行政(自然)村、连队。以人口数量为基础数据,确定网格内零售点预设数量。镇(团)、乡级行政中心按所在地归入此类网格划分标准。
特殊区域按照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划分为旅游景区,公路服务区,生产制造、工矿企业、油田作业区的生活聚居区,在建工程项目生活区,火车站、汽车站,军管区、警管区(即军事单位、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集贸区、物流园。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各区域住户数、门店数量、商户数量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具体划分为:
(一)居民聚居区。指开放式的多个居民小区或平房、别墅混合的住宅区域,未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未形成围合结构的居民聚集区。
(二)居民小区。指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小区与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包含沿街门面。
(三)商住区。主要指满足消费者多元化消费商业区与住宅小区的混合区域。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聚集区。
第六条 零售点预设标准:
(一)居民聚居区零售点设置标准。居民聚居区内零售点按照网格内住户数量设置,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居民小区网格按照住户数量每1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商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商户、住户合计数量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户的,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四)商业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固定门店数量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五)行政(自然)村(连队)零售点设置标准。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户籍人口数量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6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六)特殊区域:
1.旅游景区零售点设置标准。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照固定门店数量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4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2.公路服务区零售点设置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国道、省道、县级公路沿线形成餐饮、休息、问询、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独立区域内的商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3.生产制造、工矿企业、油田作业区的生活聚居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口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
4.在建工程项目生活区零售点设置标准。在生活区内部,按照每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口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5.火车站、汽车站零售点设置标准。火车站、汽车站区域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6.军管区、警管区零售点设置标准。军管区、警管区(即军事单位、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7.集贸区、物流园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固定门店数量每50个固定门店(含沿街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个的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最多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七条 网格内零售点数量动态管理原则:
(一)饱和区。零售点数量超过网格预设户数的,按照“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放宽情形除外),直至该网格状态变为稳定状态或发展状态;
(二)稳定区。零售点数量持平网格预设户数的,对已经进入排队轮候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
(三)发展区。零售点数量未达到网格预设户数的,按照“自然增长”原则设置零售点,但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预设数量上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结合本地实际对类型或比例进行说明,并经听证、公示等法定程序修订布局规划后予以实施。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位于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184团团部区域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5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明文规定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3.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音像制品、家电家具、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殡葬用品店、成人用品店等。
4.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体店(以学生、家长为主要消费群体,主营商品为文具、学习用品、体育用品等)、运动场馆、文化场馆、玩具店、游乐场所、早教中心、辅导班、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自习室和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不予放宽,间隔距离放宽5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核定):
(一)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持有本县户籍且两年内未落实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
(一)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仅限享受一次。军烈属身份参照《烈士褒扬条例》认定。
(二)《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仅限享受一次。残疾军人身份需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间距上予以放宽50%: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提出新办申请的。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划定市场单元,不受间隔距离限制,采取数量限制模式。雪茄烟专营店指导数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构、经济发展水平、雪茄烟消费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达到指导数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且须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雪茄烟专营店与非雪茄烟专营店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数量、间隔距离的参照物。
第四章 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调整后的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数量等数据,应当通过“新烟政务通”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示后实施。
第十四条 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测量工具:测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以测距仪、卷尺、皮尺等工具为主。
(二)测量人员:间隔距离测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测量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三)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交通规则行人可通行最短安全距离计算,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应与障碍物保持50厘米的距离,可供行人安全通过,避免危险。申请人经营场所或现有零售点存在多个出入口(门)的,以测量结果最近的距离为准。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的隔离带(栏)、单实线及双实线、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
(四)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两点最短直线距离。(见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见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见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见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分段测量最短距离。(见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见图6)

7.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上述6种方法组合叠加后仍然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等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五)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
第五章 轮候管理
第十五条 轮候管理制度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轮候制度: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的,经申请人申请确认,实行轮候管理。零售点数量是指基于网格内的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烟草专卖局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轮候管理是指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在网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数量上限,被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在不违反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的基础上,烟草专卖局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申请人实行的“排队登记、按序发证”的管理模式。
(二)资格管理: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本次轮候资格失效:主动放弃轮候权利的;轮候到号后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申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响应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的除外);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放弃轮候权利、轮候到号后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保留录音录像等记录,确保程序合法。
(三)轮候要求:
1.烟草专卖局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参加轮候,申请人确认参加轮候的,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申请表》。
2.申请人的轮候顺序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显示的申请日期为准,具体时间明确到时分秒。轮候期间,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多次提出轮候申请的,以第一次轮候顺序为准。
3.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接收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申请人可以修改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排序时间以再次提交全部材料的申请时间为准。
4.当网格内有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和申请表确认的联系方式依次通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教育对象中存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有零售点;但对于符合到期不予延续规定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小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涉及放宽间隔距离计算的,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核定。
第十九条 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涉及重大条款、零售点合理数量、间隔距离标准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调整的,修订程序应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修订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原2021年10月公布的《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