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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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和布克赛尔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间2026年3月12至3月20日)

发布时间:2026-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期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和布克赛尔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间2026年3月12至3月20日


本期征集已结束,结果信息:http://www.xjhbk.gov.cn/xjhbk/zdxzjcgk/202603/04a04aaf263b4c02b50bc16d0b78370b.shtml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国办发2016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和布克赛尔县农业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和布克赛尔县财政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下午20:00。联系电话:0990-6716600,地址:和布克赛尔县和布克东街37号。

附件:《和布克赛尔县农业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和布克赛尔县财政局

                    20263月12日

附件:

和布克赛尔县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国办发2016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实施细则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下达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县市财政资金;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督促指导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凡国有水管单位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提供供水条件的,给予精准补贴,重点补贴地表水定额内用水量有节水的种粮(小麦、玉米)农户;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结合实际,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九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水利财政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节水奖励

十一 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生产模式、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基层农民用水组织或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可根据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结合当地用水实际,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标准定额。

十二 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非种粮户均不予奖励。

十三 奖励标准依据在计划用水量内,按实际用水量与定额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每节约一方水量,根据发改委批复的现行水价1-2倍予以奖励,具体金额按照当年发改委水价情况核定。同时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

十四 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用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予以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奖补程序

第十五条奖补对象于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提出申请,附具水费缴纳单据、作物种植面积、用水量、银行账户等材料,由供水单位复核用水量及缴费金额,乡(镇)农业专干复核作物种植面积、种植类型、银行账户等,复核无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点公示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和奖补金额等。

第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兑付奖补资金。

  资金来源与监督管理

第十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应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通过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县财政补助为主,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改革中。

第十九条 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十自治区下达给脱贫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一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财政、水利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财政、水利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程序实施动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