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和布克赛尔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布克赛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和布克赛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与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环节面临的情况日益复杂。为解决以往部分单位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权限划分不清晰、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理顺处置流程、明确处置标准、强化处置监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供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二)制定依据
《规定》严格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3号)等国家、自治区及塔城地区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政策的合法性、统一性和衔接性。
二、《规定》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处置定义
1.适用主体:涵盖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2.处置定义: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方式。
(二)资产处置的情形与原则
1.处置情形:明确七种应当予以处置的情形,包括技术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单位分立、合并、改制等导致资产移交;产权变动;以及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2.处置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统一监管分级审批的四项原则,确保处置过程规范透明、高效有序。
(三)处置权限与审批要求
1.分级审批标准:
-一次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备案;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2.特殊情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程序后处置,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3.评估要求:转让、置换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若低于该比例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
(四)各类处置方式的具体程序
《规定》详细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处置方式的操作流程,均需遵循“部门申报—审核审批—资产移交/核销—账务调整”的核心环节,不同处置方式需提交的材料各有侧重:
1.无偿划转:需提供党委(党组)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及权属证明、意向性协议、相关改制或职能调整批文等。
2.对外捐赠:需提交决策文件、资产证明、捐赠报告(含事由、资产构成、财务影响分析等)。
3.转让与置换:需额外提供评估报告、处置方案(含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意向性协议等。
4.报废:需补充报废价值清单、专业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
5.损失核销:根据损失原因提供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技术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结案证明(被盗情形)、受灾证明(不可抗力情形)等。
(五)处置收入与监督管理
1.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按规定上缴国库。
2.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责任追究:明确六种追责情形,包括擅自处置限额以上资产、低价处置资产、截留处置收入、未按规定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定》的亮点与意义
(一)亮点特色
1.权责清晰:明确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资产权属单位的分级审批权限,避免推诿扯皮。
2.流程规范:细化各类处置方式的操作步骤和材料要求,提升政策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3.监管有力:建立“审批—执行—备案—监督”全链条管理机制,强化对处置全过程的把控。
4.衔接顺畅:兼顾常规处置与应急处置,既保障日常管理有序,又能应对突发情况。
(二)实施意义
1.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通过规范处置行为,防范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提升管理效能:明确处置标准和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3.强化合规意识:推动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资产处置,压实主体责任,营造公开透明的处置环境。
四、其他说明
1.特殊资产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资产处置,按相关专项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需符合国家保密制度要求。
2.政策衔接:此前颁布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解释权:本《规定》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各相关单位需认真学习贯彻《规定》要求,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规范材料报送、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高效规范。
和布克赛尔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