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和布克赛尔县结合实际制定《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11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塔行办规〔2024〕1号)相关规定,结合和布克赛尔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八章42条。
(一)什么是公租房?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异地任职(包括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工作户籍不在本镇)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由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2.家庭中至少有1人为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社区常住户籍且满1年。3.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以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此数据由县统计局提供)。4.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城区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无投资开办企业经营情况。6.35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需与父母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2.具有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社区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3.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乡镇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由乡镇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受理。5.在本县新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人员,来本县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可进行申请。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异地任职(包括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工作户籍不在本镇)职工、“三支一扶”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比照新就业职工且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由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2.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投资经商开办企业及个体经营情况。4.人社局负责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资格审核、开展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后期管理、动态管理、违规清退等工作;住建局负责筹集、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租房租金标准?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低保家庭经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租金按2.5元/月/㎡计算(砖木平房低保家庭租金按1.5元/月/㎡)。中低收入家庭、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暂定为4元/月/㎡(砖木平房按3元/月/㎡计算)。新就业职工、调任干部(包括在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工作户籍不在本镇)、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居住期限实施阶梯定价:3年以内(含3年)租金为6.3元/月/㎡,3年以上租金调整为8元/月/㎡。
(四)公租房保障期限?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五)公租房的退出及收回规定?
《和布克赛尔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建局督促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终止其住房保障资格。承租人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作为线索同步移交纪委、监委。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承租人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1.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6.恶意拖欠租金长达6个月以上的,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7.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8.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9.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申请续签合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10.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11.因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本政策由和布克赛尔县住建局解释。
政策解读单位: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90-671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