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跑偏 竞争有底线——公平竞争审查答疑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为什么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范围包括什么?
包括:①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规定、办法、决定、规则、通告、意见、布告、公告、批复、会议纪要、合作协议、备忘录、招标采购项目文件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②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不包括:①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④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流程是什么?
1.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①拟由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②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拟由县(市)委、县(市)政府(含“两办”)出台或者提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形成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会审。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交会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起草单位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会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①送审函。起草单位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②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措施草案应是已经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后,起草单位又对政策措施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并会影响审查结论的,需再次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③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和依据。包含以下内容:a.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等;b.制定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措施预期效果;c.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情况;d.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网页截图、调查问卷、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提出影响公平竞争意见的,需要具体说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以及其认为政策措施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理由。
④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具体内容,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
⑤联系方式。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政策措施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起草单位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具体模板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七、不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后果是什么?
起草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