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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相关政策标准和办理流程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当前低保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78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07元; 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差额补助发放。

城市低保计算公式=678元-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收入

农村低保计算公式=507元-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收入

2.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申请低保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第二种方式:受申请人委托,由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4.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村(社区)书面申请。

(二)村(社区)审查。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讨论研究并有会议记录、公示、完善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民政部门。

(三)乡(镇)民政部门审批。审查资料、不低于100%比例入户走访、讨论研究审批、对拟审批对象进行公示,对审批无异议人员,从次月起,上报县民政部门拟发放低保金名单。

(四)县民政部门抽查,入户调查核实,审查资料、不低于30%比例抽查,对审批无异议人员,通过银行一卡通打卡发放低保金。

5.低保档案应该有哪些资料:

低保申请书;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如残疾、失业、收入、无劳动能力等);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公示(图片);核对报告;审核审批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停止(变更)审核审批表。

二、临时救助政策

6.什么是临时救助: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7.临时救助的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8.临时救助的对象: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9.临时救助的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10.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按照依据申请受理的办理程序,调查、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特困供养政策

11.当前特困(五保户)人员供养的标准:

城市集中和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1035元/月、分散690元/月。

12.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五保户)人员供养救助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3.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14.怎样调查审核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5.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怎样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6.怎样终止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17.特困人员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18.特困人员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棉被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5)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6)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孤儿政策

19.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0.当前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1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

21.散居孤儿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

具有本地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