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345713/2025-00251
  • 发文字号:〔2025〕不编号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09-02
  • 主题分类:

和布克赛尔县就业惠民政策

发布时间:2025-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就业惠民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

(一)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8、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9、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聘用时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行先缴后补政策。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

(二)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四)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要求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

(六)服务流程

1.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5.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就业见习政策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二)见习对象:离校两年内(毕业后24个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三)见习期限:见习时间累积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见习中断的,可顺延见习期限。

(四)见习补贴: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贴。

受理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入驻创业孵化园区政策

(一)政策扶持:入驻创业孵化园区政策:入驻第一年减免全年房租,第二年缴纳市场价的30%,第三年缴纳市场价的60%。

    (二)受理条件:本县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申请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个人申请

    5、创业计划书

    6、户籍所在地乡镇场(社区)开具入户调查报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入驻自治县创业孵化园区的自主创业者应持申请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创业服务中心对自主创业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入驻条件人员材料予以退回;

    3、对通过初审的自主创业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和项目实地调查;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局务会,根据园区商铺的情况对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人员进行最终审议;

5、创业服务中心将申请入驻园区的审议结果通知本人,协助审议通过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入驻相关手续。

受理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二)补贴对象:本通知所指人员享受范围,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1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2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申请和经办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持个人应提供材料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经乡镇场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出具会议纪要每季度末15日之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

2、就业相关证明;

3.农村信用社卡号;

4.社保缴费明细(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对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就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就业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涉及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

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按照《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23号)执行,由参保缴费地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业务的个人,允许延期至情况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受理机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二)补贴标准: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2.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受理机构: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