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
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照片
【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对于涉及诉讼离婚的情况,需参照法院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二、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婚姻关系在民政部门登记,且无诉讼离婚正在进行。
三、所需材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
离婚协议书(需详细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
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若干张(具体数量以当地民政局要求为准)。
四、办理流程
预约:部分地区需通过当地民政局官方网站或电话预约离婚登记服务。
材料准备:根据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现场办理:
双方携带所有材料,共同前往预约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提交所有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
签字确认,领取离婚证。
冷静期:根据最新婚姻法规定,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可撤销离婚登记。
五、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需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内容需具体明确,避免后续纠纷。
若有未成年子女,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问题。
财产分割需公正合理,避免遗漏共同财产。
离婚登记后,应及时更改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信息中的婚姻状态。
冷静期内,双方应慎重考虑,确信离婚决定无误。
六、电话:0990—6715073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儿童,包括孤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以及符合收养条件的其他儿童。对于涉外收养、特殊儿童收养等情况,需参照国家及地方的专项法规和政策。
二、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为年满30周岁的中国公民,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
无不良记录,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单身收养人,收养异性儿童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三、所需材料
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收养人健康体检报告。
收养人经济收入证明和居住条件证明。
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与被收养儿童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孤儿、弃婴的证明,生父母放弃抚养权的声明等。
收养评估报告(部分地区要求)。
四、办理流程
申请:向当地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及相关材料。
评估:由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审核:民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收养人的抚养能力。
公示:通过审核后,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匹配:根据收养意愿和被收养儿童的情况,进行匹配。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收养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登记:完成上述步骤后,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书。
户籍变更:持收养登记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五、注意事项
收养登记后,收养人需承担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被收养儿童的姓名、户籍等信息需按收养登记证书进行变更。
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尊重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六、电话:0990—671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