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345713/2025-00319
  • 发文字号:〔2025〕不编号
  • 公文种类:通报
  • 发文机关: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
  • 成文日期:2025-10-23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新环规20252号规定,现将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2025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第)进行公示。

附件: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

20251023

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县分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第二批)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处罚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塔地环和罚〔2025〕2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顺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654226333118365P 宋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顺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6辆OBD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6辆车收取的环检全部费用共计780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裁量参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159250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2 塔地环和罚〔2025〕3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正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654226592849437X 徐旺升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正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OBD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7辆车收取的环检全部费用共计910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裁量参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159250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没收违法所得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