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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组成事故评估组对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18时04分许,新疆永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19200.69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布克赛尔县2024年9月5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形成《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小组深入事故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永升能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5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永生能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新疆永升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力,未取得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全员安全责任制实施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不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从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力,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5.4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21440元的60%罚款72864元。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2.*新疆永升能源公司总经理。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员安全责任制实施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不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力,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5.4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18879.28元的60%罚款71327.57元。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3.刘*,新疆永升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对石南S2906井维修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为及时检查石南S2906井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和4.5.2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个人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48753元百分之20%的罚款29750.6元。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4.*,新疆永升能源公司大修项目部经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对石南S2906井维修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为及时检查石南S2906井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和4.5.2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169825.48元百分之20%的罚款33965元。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5.玉苏**·*曼,新疆永升能源公司大修项目部副经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力,未对石南S2906井维修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为及时检查石南S2906井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和4.5.2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60193.07元百分之20%的罚款12038.6元。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6.张**,新疆永升能源公司项目部石南S2906井大修2队队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力,未对石南S2906井维修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为及时检查石南S2906井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和4.5.2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132191.83元百分之20%的罚款26438.36。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7.马**,新疆永升能源公司项目部石南S2906井大修2队游动滑车操作手。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力,未对石南S2906井维修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检查石南S2906井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于2025年1月21日已缴纳完毕。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新疆永升能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教育、警示教育及其他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三是施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事故教训,认识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的重要性。四是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排安全员对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进行盯守,跟踪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事故企业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行业领域作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新疆永升能源公司“8·28”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