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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日1630分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茹*斌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9月2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克成任组长、县人民政府江布拉提任副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分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调查情况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9.1”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徐州长城基础公司承建红山煤矿地面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项目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矿井工业广场面积为28.61h㎡,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为26719㎡,建筑体积243864m³行政公共建筑物总31143㎡,矿井项目建设总资金194952.78万元。

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徐州长城基础公司,勘察单位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3月,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弱电及通风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内容里包含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徐州长城基础公司

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守峰,注册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智慧谷智和楼B2楼10、11、13层,成立时间:2001年10月8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参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地面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滕*(苏*安B(2023)1018868),安全负责人:王*(苏*安C3(2022)4000056)

2.项目施工单位: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领领,注册地:江苏省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成立时间:2017年8月27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现场负责人:孙*洲

3.项目监理单位: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7号,法定代表人:韩风光,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红山煤矿项目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王*(注册号3208998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日1630分左右,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员工茹*斌,在未取的高空作业证、未办理高空作业票、未佩戴安全防坠绳,未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通过办公辅助楼风机房连接风机预留的洞口,未经允许擅自爬入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吊顶与屋顶之间,失足踏在吊顶单层板上,吊顶单层板无法承受其自身重量折压弯曲,致使其从8.24米吊顶处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现场指挥调度。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了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处理得当。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死亡家属及亲友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4.7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5.4万元;工伤赔付、陪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169.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一是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茹*斌,在未取的高空作业证、未办理高空作业票、未佩戴安全防坠绳,未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通过办公辅助楼风机房连接风机预留的洞口,未经允许擅自爬入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吊顶与屋顶之间,失足踏在吊顶单层板上,吊顶单层板无法承受其自身重量折压弯曲,致使其从8.24米吊顶处跌落地面。

二是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未对公辅助楼风机房连接风机预留的洞口设置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标识,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当班安全员张正未进行现场监督,导致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茹*斌未经允许擅自爬入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吊顶与屋顶之间,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班长、安全管理人员为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二是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是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徐州长城基础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风机房风机保温派工任务时未对风机房预留口开展风险辨识,对高空作业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个)

茹*斌,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在未取的高空作业证、未办理高空作业票、未佩戴安全防坠绳,未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通过办公辅助楼风机房连接风机预留的洞口,未经允许擅自爬入红山煤矿项目部办公辅助楼吊顶与屋顶之间,失足踏在吊顶单层板上,吊顶单层板无法承受其自身重量折压弯曲,致使其从8.24米吊顶处跌落地面,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2个)

1.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作业巡查中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防护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议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个)

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人:

1.谢*领,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孙*州,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经理。该施工项目的当班班长,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人:

1.腾*,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经理。该施工项目的经理,未对风机房预留洞口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预留口设置风险告知牌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张*,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山煤矿项目部安全员。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擅自离手安全岗位,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单位(1个)

1.和布克赛尔县应急管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地面工程开展日常检查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已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进行第一种形态提醒谈话处理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企业整顿治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深刻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齐配足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不断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施工设计等;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规范建设行为。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等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四)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常态化培训制度,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有效保障安全教育培训资金,依法设置培训课时,严格培训效果考核,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单位的培训纳入统一管理当中,对培训、考核等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职工思想上杜绝违章作业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逐条进行整改落实;每班次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项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除重点施工操作外更要注重施工细节的监督,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

和布克赛尔县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