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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县分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和布克赛尔县商工信局 日期:2023-07-10 10:07 点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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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印发《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县分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分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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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分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

为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分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分区)建设步伐,助力试验区分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试验区分区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深化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第六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二章  金融政策

第七条  大力实施“银税互动”,税务部门向商业银行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为A级、B级、M级信用级别,作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依据,提高实体经济融资能力。

第八条  对于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顿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按照延期还本付息原则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迟到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

第九条  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作效能,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按季度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并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条  对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自2016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二是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捐款现金2000万元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做好债券资金的申报工作。认真梳理储备项目,县发改委、财政局积极跑办争取专项债券的支持。县财政局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积极进行跑办。对试验区分区国有平台公司有需求发行企业债券,做好指导和配合。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展业,争取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分区设立分支机构,为试验区分区提供金融服务工作;为试验区分区争取国际组织贷款,推动试验区分区建设和发展;争取金融机构在试验区优先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五条  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采用低压接入,供电公司承担电表前电力设施投资。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且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低于50%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一)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2020年1月1日起,对接受南疆四地州务工人员的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三)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出疆运费补贴。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

(五)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优先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产品优先推荐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

第十八条  支持打造绿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中心,大力发展以面粉、油料、番茄、啤酒、畜产品等为重点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  支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着力发展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特色商品展示交易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

第二十条  新设立工业企业,当年投产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可进行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入统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地区奖励15万、县市奖励15万);对老企业复规入统的每家奖励10万元。(地区奖励5万元、县市奖励5万元)

第四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供应可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四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工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本条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第二十四条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是指,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城市、建制镇用地范围外,“三区三线”划定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使用戈壁荒滩(戈壁荒滩和未利用地的地类认定,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确定为内陆滩涂(0506)、盐碱地(2304)、沙地(2305)、裸土地(2306)、裸岩石砾地(2307))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且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互市贸易商品进入本级市场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流通环节销售。鼓励企业在本级市场开展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并享受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第一批试点政策。

第六章  人才集聚政策

第二十七条  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咨询、人才兼职等多种形式,以顾问指导、业余兼职、项目引才、挂职引才、技术入股、活动引才等方式,吸引地区外高层次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柔性引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二)对柔性引进的人才最高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助,国内每季度、疆内每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三)用人单位负责柔性引进人才在塔工作期间食宿保障,按照每人不低于50万元保额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期满或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后,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评估组进行绩效评估,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对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不含兼职),企业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策后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租房补贴(周转住房):按博士(正高、高级技师)1.5万元/年补贴或120m左右周转住房、硕士(副高、技师)1万元/年补贴或90㎡左右周转住房,由地、县(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或提供拎包入住周转住房,期限为3年;

(二)奖励补助:地区内企业在岗员工新取得博士(正高、高级技师)的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补助,新取得硕士(副高、技师)的可享受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保障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可托管在属地人社部门,并免收档案管理费,其配偶到地区并愿意就业的,由引人企业与人社部门对接,优先予以岗位推荐,其未成年子女有入学(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需求的,由各县(市)教科局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职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的,按1500元/人予以补贴;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的,按1200元/人予以补贴;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的,按1000元/人予以补贴。

第三十五条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直补企业。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培训成本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培训成本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与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后,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每人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剩余部分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十八条  鼓励退休人员围绕试验区农牧业发展、口岸贸易、商贸物流、旅游开发、新能源产业、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发展短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技术咨询、项目领办、医疗服务、教育发展等工作。退休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对在试验区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组建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平台的,根据科学技术奖励等级,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经费奖励;

(二)对在试验区内通过产学研实现技术转化,累计产值为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被评定为地区级及以上“名师名医名人”工作室的,根据考核等次,给予5-10万元的奖补;对填补试验区行业技术空白、取得重大突破的,经认定后给予5-30万元奖励;对合法取得知识产权在试验区内转化运用的,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在试验区建立博士(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四)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引进团队商定。教育、医疗等领域可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绩效工资;科研类、产业发展类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参与收益分配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五)在试验区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周转住房或租房补贴;

(六)对符合政策的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手续帮办、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优才卡”等“一站式”服务;在试验区短期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地区柔性引才相关政策。

第七章  营商环境政策

第三十九条  涉及试验区分区先行发展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项目前期审批时限暂定为,项目核准备案1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核1个工作日、规划委员会审核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3个工作日、工程招投标20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承诺制等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各级政务大厅和新疆政务服务网线上线下同步预约、咨询、申请、办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实时动态跟踪服务。

第四十一条  推进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审批代办帮办、容缺受理和清单承诺制,实现项目单位一次申报、审批服务人员一次办理,提高审批速度。

第四十二条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发改委进行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地区发改委进行备案。备案后,即可开展前期工作。须国家、自治区核准或备案的,待条件成熟后再逐级进行申报。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入驻试验区分区企业,应符合试验区总体规划、试验区分区相关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县分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布克赛尔分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和政办发〔202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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