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政策支持和优惠。
自2017年起,对县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7年起,对县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7年起,对县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旅游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投资旅游重点项目的企业,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五个档次,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旅游景区(点)内新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
终审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