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县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禁火时段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林(草)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含国有林区天然林、平原人工林、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湿地公园、涉林旅游景点等)。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突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场;
(三)严禁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野炊、吸烟、严禁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燃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活动等;
(四)严禁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秸秆、田基草、杂草、果园草、计划烧除、爆破、焚烧沥青、油毡、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七)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八)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野外用火、玩火;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造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提高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草地、森林火情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拨打县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县应急救援中心:0990-6721678
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0990-110
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0990-671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