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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布克赛尔县第一中学附属工程违规施工处罚情况的通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09-22 10:09 点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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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6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赵大清、徐振赴和布克赛尔县第一中学附属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核查,发现由新疆正升公司施工的建设项目存在已浇筑混凝土地坪未按施工设计图纸中基层为300厚级配砂石垫层,压实度大于0.93%、混凝土路面为180厚C30等要求进行施工,经现场勘查混凝土基层厚度为250mm的级配为大颗粒鹅卵石且未进行路基碾压及压实度检测,现场混凝土厚度为110mm且未见混凝土配合比,经查阅县教科局该工程资料中地坪混凝土和其地下供排水管网工程合同造价为16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第一中学附属工程,地坪混凝土、基层厚度缺失及施工现场采用混凝土自拌车自拌,无法准确计量砂石及水泥等混凝土原材料的重量,导致现场已浇筑混凝土的配比强度等级与设计不符,混凝土地坪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致使混凝土基层、混凝土厚度、混凝土配比计量不符合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第一中学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地坪混凝土施工质量问题由于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当事人积极配合,承认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并承诺立即整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条例处罚下限所涉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对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2000元整,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如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或塔城地区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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