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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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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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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7-04-11 17: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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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有代收、代扣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税款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以及当期不够起征点的或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如期申报减免税营业额、不纳税营业额或在申报表上注明当期没有营业额等,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查核。
5、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间内,实际经营所得额超过或者低于定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委托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
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五日内申报预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结清全月应纳税款。
注: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预缴的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按季预缴的应当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由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七日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十日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以一个月为一期,于次月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二次办理纳税申报,四月份申报上半年应纳税款,十月份申报下半年应纳税款。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不能按期办理纳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叫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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