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部署的工作精神,做好各项调研工作,针对上级制定的户政管理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县实际的实施办法。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认真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户政部门。同时指导、督促、检查公安派出所的人口管理工作,听取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县的户口调查工作,了解掌握本县范围内常住人口户数、常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人口总体分布及变动情况;组织实施、指导本县的人口统计年报工作;
(九)指导、督促本县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执行上级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使用表格台帐的基础上,制定更严密的管理措施,有效地做好对重点人口的管理监控工作;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范本县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做好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证和核查、查验工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查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
(十二)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指导本县人口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数据备份及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向上级维护数据,检查派出所数据维护情况;
(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项目,户籍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性办结;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户口项目,户籍民警要填告知群众需补办的项目,并在群众补齐手续后第二次办结,如果不符合规定,则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要当场受理,保证群众在规定时限内获知审批结果。
(三)外单位人员不得随便查询人口信息和户籍资料,确属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后由户籍民警查找。
交警大队岗位职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车辆管理.
服务群众项目:摩托车办理牌证送证上门服务、巡逻车上配备急救包等。
中国公民申请出国须知
一、申请手续
1、填写完整的《申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一份及近期白底或淡蓝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X33MM)4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如申请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暂住证。
4、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工作单位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5、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出具意见,初、高中学生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6、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可免交学校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7、离、退休人员,自其原工作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8、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部门法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或企业负责人,自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9、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上述申请人配偶的,须提交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往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绿卡、永久居留证,无须提交邀请书。
(2)其他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书复印件及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二、出国探亲访友
(一) 出国探亲访友其他人员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书及复印件、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二) 出国探望父母、配偶、子女、裙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支同胞兄弟姐妹及上述申请人的配偶的可免境外邀请函,但须提交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绿卡、永久居留证),派出所已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须提供自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出境的意见。
(四)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在职领导于部(党员)出国探亲访友的,须提交地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审核证明。
(五)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是否同意出境的意见。
(六)探望在外国留学人员的范围仅限直系亲属(父母、配偶),被探望人员在国外留学两年以上,需提供在外留学人员的学生证和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包括正页、每一次出国的签证页。
三、出国定居
(一)拟前住图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证明的复印伴。
(二)申请前往哈萨克斯坦定居的,须提交经我驻哈萨克斯坦使馆认证的哈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定居许可证明,以及拟定居地亲属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自治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出国就业和劳务(含个人应聘就止、劳务出国、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地)
(一)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三)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自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并提交复印件。
五、出国留学(含自费私公派出国留学)
(一)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及该中介机构出具的“自费留学中介证明”。
(二)出国学习宗教课程 (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自治区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三)公派留学人员 (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六、出国从事商务活动
(一)以商务事由申请出国、系法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的,须提交所在公司的营止执照副本、纳税证及公司派遣函。
(二)系个体商户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纳税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商务身份、商务活动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自治区级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国进行商务活动的证明。
(四)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出国旅游
(一)、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审核证明和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二)、县(处)级领导子部不(含副县级)自费参加出国旅游须提突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的审核证明,地厅级领导干部自费参团出国旅游,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审核证明。
八、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
l、申请条件
(l)护照己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自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予以换发;
(4)护照被涂改,已经受有关翻门的处罚,处罚执行完毕3个月;
(5)护照遗失,登报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
(6)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2、申请手续
(1)提交原护照复印件和原件,如原护照有有效签证的,将原护照剪角还于本人。
(2)补发护照的,须提交省级报纸的登报声明及经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3)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护照的延期
持照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由暂住地公安 机关负责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都门在持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办理持照人护照延潮手续。
②护照的补发
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自其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
申请人应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自治区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
③定居在国外的申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护照补发手续。申请人应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证明和在原发照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遗失声明。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一、赴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探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
l、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l份及近期白底或淡蓝底二寸彩色免寇照片(规格为48MMX33MM)4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台湾地区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邀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提交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涉外婚姻机关签发的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不是在大陆签发的,须有经大陆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交台湾地区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探亲、探病、访友的,提交台湾地区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的,须提交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经公证的婚姻善证明材料;
(6)处理亲友丧事的,须提交台湾地区亲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的函件或者死亡通知书。
二、应邀前往台湾地区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卫生、新闻等活动
l、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l份及近期白底或谈蓝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X33MM)4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台湾地区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交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4、以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及名单。
5、提交台湾地区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旅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提交自治区党委台办出具的介绍信及《赴台人员审查表》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换发、补发
l、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陪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及近期白底或淡蓝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X33MM)4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台湾地区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证件换发的范围
(1)证件有效欺不足 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欺约;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5、申请证件补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审批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的前往台湾签注。因特殊情况持证人来不及返回原发证地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申明原因,由原审批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止入境管理部门伐为补发证件及签注。
(2)转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从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都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准予入境,入境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证件及签注。
中国公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知
公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正面免冠彩色近期(护照)照片5张,(规格为, 48MMX33MM)并提交亲属信件及取得永久性居住资格证明书、香港澳门同胞回乡证、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赴香港、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一)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二)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旅游:
参加港澳旅游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商务:
(一)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免交此证明。
(二)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四、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证、并提交复印件。
七、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急 事 急 办
一、急事急办的范圈
(1)出国治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镜外邀请函(按规定免交邀请函的除外);
(2)出国探亲危重病人,提供对方疾病证明、境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或邀请函(按规定免交邀请函的除外);
(3)出国奔丧,提供境外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发来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4)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提供与紧急商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5)自费出国留学,提供开学时间临近的入学通知书;
(6)公派留学,提供公派留学的相关材料:
(7)前往国入境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8)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二、急事急办的申请
经各州、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申请人可持“回执”或领证介绍证明到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室领取证件。
查询电话:0990-6710123转4827
出入境证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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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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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照 |
每 本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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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护照 |
每 本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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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偕行儿童 |
每项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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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护照 |
每 本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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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 证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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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每 证 |
30 |
监督(举报)电话号码:(0901) 622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