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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和布克赛尔县司法局是一个隶属县人民政府的一个正科级行政单位,其职能是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政府法制部门。
机关内部下设:和布克赛尔县公证处、正祥律师事务所、普法办、办公室、基层室、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等7个科室。各乡镇场有11个司法所和1个法律服务所。共有在职干警27人,其中汉族7人,占总人数的25.9%,蒙古族15人,占总人数的55.5%;哈族4人,占总人数的14.9%;苗族1人,占总人数的3.7%;本科学历14人,占总人数的51.9%;大专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44.4%;中专1人,占总人数的3.7%。在职党员13人,占总人数的48.1%。
二、 领导名录:局长:乌塔(蒙古族)
副局长:柴卫华
三、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2、指导管理监督我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3、指导管理公证处工作,并积极开展公证业务。
4、 受自治县人大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
5、负责起草全局的计划,总结及全局性文件。
6、当好领导参谋,搞好纵向、横向联系,确保政令畅通。
7、做好局内各科室间及对外联络的协调工作,了解全局的工作情况和进程,催办有关任务。
8、协助局长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日常的工勤、奖惩工作。
9、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做好全局财务会计工作。
10、负责全局的行政福利、后勤保障,负责各类办公工作用具、生活福利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负责全年的报刊、杂志的订阅、分发。
11、负责文件的收发、签送、传阅、整理归档。依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规范做好档案工作。
12、做好文印工作。
13、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协助领导做好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做好行政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14、维护保养好车辆,保证正常出车。
15、协助做好全局性大型活动的筹划和人员来往的接待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法办工作职责
1、在司法局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江干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起草依法治区和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和各阶段工作安排队及其它有关材料。
3、做好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及全区性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会议的各项具体工作。
4、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对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评比和表彰,并及时通报情况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5、组织落实“法制培训中心”、“普法讲师团”、“法制文艺队”的工作及重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竞赛等重大活动。
6、负责全县依法治县普法教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好普法信息。
7、负责征订和编发有关教材与资料。
8、指导基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督促催办有关任务的落实。
9、负责有关文件的收发、传阅;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台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11、负责科内宣传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层室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以确保一方平安为己任。
2、指导、督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3、检查、督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疑难纠纷调解,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来信、来访。
4、组织调解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处能力。
5、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导和管理,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不事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和法律工作者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抓好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增强他们的工作心和事业心,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搞好服务。
7、及时向上级报告人民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意见和要求。
(四)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 2、证明财产赠与、分割。3、证明收养关系,4、证明亲属关系,5、证明身份、学历经历,6、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7、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签属实,8、证明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的相符,9、证明债权、文书。证明拍卖、招标投标、证据保全、抵押、担保、开奖、劳务,10、对于追强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该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五)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2、制作法律文书,3、接受民事、4、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而担任辩护人,6、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7、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经济组织的聘请,8、担任法律顾问,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9、代理调解、仲裁,10、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及项目谈判,11、提供法律意见书,12、办理咨询调查及律师见证。
(六)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办理见证;9、协助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七)“148”法律服务范围
1、对需要解答的法律事务,由专线值班人员负责解答。
2、对需要委托刑事辩护和刑事自诉代理的法律事务,指派有关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
3、对需要委托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法律事务,指派有关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办理。
4、对需要办理公证的法律事务,指派有关公证处负责办理。
5、对需要调处的民事纠纷,告知到所在调解组织调处,对突出性纠纷,指派当地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前往处置。
6、对当事人属老弱病残或居住偏远,确需上门服务的,指令有关处、科、所上门服务。
7、对不属司法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指引当事人直接到相关部门去处理,或帮助当事人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8、根据上级指派,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八)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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