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布克赛尔县文体局,全称文化体育局,成立于1998年,由原文化局与体委合并成立,为县级行政单位。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61人,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数3名。目前文体局有六个下属单位:文化馆、图书馆、文工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电影发行放映站。文体局设有独立的党支部、工会、妇委会,2005年创建为地区级文明单位。
文体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县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2、制定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3、指导、督促、检查自治县的文化体育工作,指导配合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各社会团体、农牧区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4、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重大艺术活动,扶持、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
5、承办和组织地区及自治县的各类运动竞赛活动,指导自治县的体育竞赛和群众体育工作。审查、批准、公布本县体育竞赛项目最高运动成绩、汇录、审批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负责“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
6、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群众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
7、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协调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8、统一规划本县体育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自治县的业余训练工作。
9、督促、检查学校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情况,配合教育局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汇总本地区“达标”数据,负责审验、申报地区和自治区先进县、乡工作。
10、拟定文化体育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体育市场发展态势,依法对文化体育市场运行稽查,会同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正确引导文化体育消费和经营方向。
11、负责制定实施文体体育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计划组织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的应用,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12、开展对外文化体育的合作与交流。
13、承担新闻出版职能,管理图书、报刊及印刷行业。
14、发展体育产业,负责电脑体育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15、管理全县的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16、依法管理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
17、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和布克赛尔县文体局办理事项目录及规程
|
序号 |
目 录 |
|
备
注 |
|
1 |
办理事项名称 |
《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 |
办理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3 |
申办对象 |
年满18岁的公民、私营业主、企业均可办理 |
|
|
4 |
办理条件 |
1、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2、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条件的固定场地;3、合格从业人员;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
|
|
5 |
审批程序 |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凡是符合审办经营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安全合格证,应当向公安机关申办安全合格证,由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
|
6 |
办理时限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
|
|
7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申请书一份 |
|
|
8 |
申请书格式有或无 |
无。要求:字体公整、内容清晰、内容包括经营场所所在地面积和本人情况简介、经营场所名称。 |
|
|
9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和布克赛尔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承办电话
0990---6710218
|
|
|
序号 |
目 录 |
|
备
注 |
|
1 |
办理事项名称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
|
2 |
办理依据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
|
|
3 |
申办对象 |
年满18岁的公民、私营业主、企业均可办理 |
|
|
4 |
办理条件 |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5 |
审批程序 |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
|
6 |
办理时限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推的书面答复。 |
|
|
7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申请书一份 |
|
|
8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姓名、住址。 |
|
|
9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和布克赛尔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承办电话
0990---6710218 |
|
|
序号 |
目 录 |
|
备
注 |
|
1 |
办理事项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 |
|
|
3 |
申办对象 |
年满18岁的公民、私营业主、企业均可办理 |
|
|
4 |
办理条件 |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5 |
审批程序 |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3、资金信用证明;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
|
6 |
办理时限 |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推的书面答复。 |
|
|
7 |
需要提交材料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申请书一份 |
|
|
8 |
申请书格式有或无 |
无。要求:字体公整、内容清晰、内容包括经营场所所在地面积和本人情况简介,经营场所名称。 |
|
|
9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和布克赛尔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承办电话
0990---6710218 |
|
县文体局信息员及联系方式
詹丽华 秘书 6798736
巴 都 精神文明专干 13139908733
邮箱:WTNS0114@163.com
联系电话:6710633 (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