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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县政府各局委办: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塔城地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塔行办发[2008]37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自治县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全民文化素质,树立县城良好形象,加强四个文明建设,顺利实现自治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塔城地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为主线,以《塔城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为重点,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与实施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环境改善等工作相结合,构建和谐语言文字环境,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工作重点
按照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要求,以县城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重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和有关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全县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评估范围、主要内容和政策法律依据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为县城区,评估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包括幼儿园)、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评估内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本次评估内容由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及规范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规范社会用字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管理:分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5项评估要素,19项评估标准,分值80分。
(二)普及普通话及规范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分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公共服务行业等4项评估要素,18项评估标准,分值100分。
(三)社会用字管理:重点考察党政机关、学校、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分5项要素,26项标准,分值120分。
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04〕106号)
《塔城地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塔城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四、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恰格德尔加甫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孟 克 县政协常委 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 乔·光布加甫 县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
加·多尔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广电局副局长
桑德克 县民宗委主任
乌 塔 县司法局局长
乌图那生 县文体局局长
刘宝玉 县民政局局长
刘伟杰 县旅游局局长
李卫东 县建设局局长
那 森 县交通局局长
阿拉西加甫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查汗库文 县教育局副局长
齐 曼 县卫生局副局长
俄 娅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吉格杰加甫 县工商局副局长
孟禾那尔苏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建平 县委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托·巴雅尔 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
托 娃 县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科员
恰格德尔加甫 县委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科员(翻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乔·光布加甫同志兼任,负责达标评估日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好落实。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6月1—6月30日)
认真学习掌握有关三类城市评估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其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动员。
1、召开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动员部署达标评估任务。
2、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达标、评估的广告,使之家喻户晓。
3、工作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各自达标、评估计划,并上报县达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自所辖单位。
(2)召开各自所辖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任务。
(3)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县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办公室并开展日常工作。
(4)组织召开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会议,对其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1日——9月15日)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举办各类培训班,检查达标情况,并及时纠正不规范、不标准的语言文字现象。认定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基本达标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向县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领导小组提出接受评估的要求,并报送自查、自评的书面报告。
在各单位自评的同时,先抓“一校一街一局一区”的试点平估工作。全面启动全县语言文字县级检查评估工作。具体试点单位:一校为县城关小学,一街为和布克赛尔东街,一局为广播电视局,一区为巴格茨社区。
(三)县级评估验收阶段:(2008年9月16日—10月15日)
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申请,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领导小组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部门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县级评估验收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单位。县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领导小组汇总各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形成完整的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地区语委会评估认定申请。
(四)申请并接受地区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6—11月15日)
接受地区语委会对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检查、评估、验收。县语委办认定本县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向地区语委会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六、评估办法
(一)成立评估组: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县级评估组,成员由县语委会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下设办公室,与县语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少数民族现代文字语言水平测试员等。
(二)评估范围: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办法,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查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定点检查单位(县级检查)
(1)党政机关:县委、政府大院、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2)学校:县党校、教师进修校、幼儿园、城关小学、中学(包括中小学“双语”班)。
(3)新闻媒体:县广播电视局。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县电信局、邮政局、宾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人民医院、蒙医院、新华书店。
2.随机抽查单位(县级检查)
随机抽查县委、政府部门若干;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单位若干;商业和饮服单位若干。
(三)评估组织领导及评估组的主要任务
1、评估的组织领导
为迎接地区语委会对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检查验收,做好全县语言文字整治工作,根据我县语言文字工作实际,将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办公室,在县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属地关系的原则,认真执行,接受县达标评估领导小组的组织检查,做好迎接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验收工作。
2、评估组主要任务
(1)听取被评估部门、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自评汇报和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简要汇报;
(2)查阅评估《标准》的实施和《评估依据》部分的有关部门档案材料;
(3)同被评估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向被评部门、单位反馈。
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一)县宣传部门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好组织协调与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二)县语委办负责制定指导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抓好落实。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语言文字达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宣传给予经费保障。
(四)县教育局负责切实抓好“双语”教学质量,将普及普通话、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和学校管理内容,健全制度,检查落实规范用语用字,以学生扎实的基本功带动家庭、社会的普及工作。
(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把普通话和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普通话和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文字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条件。
(六)县广电局负责将普及普通话和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文字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对广播、电视台等播音用语、采访用语和影视屏幕用字的规范进行督查。
(七)县城建局负责把规范语言文字环境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切实加以落实。
(八)县交通局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车站牌、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等规范使用文字。
(九)县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对城市道路路牌、街道名称牌、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等规范使用文字情况进行督查。
(十)县经济、商务、邮政、电信、文体、卫生、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及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及各单位公务、服务活动中规范用字情况的管理。
八、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中心地位和对周边地区的带动、辐射作用日益突出。通过此次评估活动的开展,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水平,发挥城市中心作用,对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提高居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加速扩大开放、城市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是城市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本次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规划安排,为开展评估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塔城地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语言文字做出了规定,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与否,应以这四个领域为重点。在推进城市评估工作进程中必须加大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基础作用、榜样作用、窗口作用,带动全社会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评估质量负责,对贯彻落实不力、影响全县评估工作的,县政府将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评估基本达到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文字、普及普通话和文字应用基本规范的奋斗目标,属于阶段性成果。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全面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语言文字使用标准
附件2:塔城地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附件1: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语言文字使用标准
一、县域内各级机关的公章、牌匾、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证件用字等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蒙古文字、汉文字。
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本县生产并在本县境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使用规范化的蒙古文字、汉文字。
三、在自治县境内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蒙古文字和汉文字。
四、党政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或使用目前广泛普及的铜色牌匾)。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采用仿宋体汉字,蒙古字体一律采用印刷体。
五、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字体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蒙古文一律采用竖牌,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机关的级别,牌匾的规格尺度作如下规定:县团级单位、部门的牌匾规格为:160厘米×80厘米;乡镇级单位、部门牌匾规格为140厘米×70厘米;股(所)级牌匾规格为120厘米×60厘米。
公章的刻制: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公章的规格尺寸由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牌匾上的机关名称应为法定名称,一般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取得一致。机关牌匾必须悬挂在机关正面大门上。
八、商店、公司和服务性行业部门的牌匾可建筑物的大小决定,不宜过大,也可以采用彩色牌匾,实用美术字,但一定要有规范的民汉文字。
九、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十、自然地理试题名称、行政区化名称、居民聚居区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蒙古文、汉文两种文字。
十一、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滥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自造词语或成语。
十二、凡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应当根据自治区及上级有关规定音译转写。
十三、为确保准确规范使用文字,各机关单位、各公司、商店的牌匾、公章、证件和社会用字的原文、译文一律先由各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然后送交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核、翻译及审定,并统一书写民文,不得随便找不懂民文的人找秒照抄,防止出现遗误。
十四、规范自治县地名使用。自治县全称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个镇规范名称分别为“和布克赛尔镇”、“和什托洛盖镇”,4个牧场规范名称分别为“那仁和布克牧场”、“布斯屯格牧场”、“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及“巴嘎乌图布拉格牧场”,5个乡规范名称分别为“铁布肯乌散乡”、“莫特格乡”、“查干库勒乡”、“巴音傲瓦乡”及“夏孜盖乡”,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以上地名时,要严格规范名称,杜绝使用不规范的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