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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布克赛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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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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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7-04-12 13: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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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七条:凡在我县投资的区外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和塔城地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县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二)区外投资者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三)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在我县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其主业收入在企业总投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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