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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和矿产开发政策
第九条:投资者在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地质勘查时,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并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勘查期间,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占用的林地、土地、草场免收占用费。免收暂住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等费用。对地质部门、科研单位投资在我县进行地质风险勘探的企业,免征各种费用(除石油、天然气钻探外)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造林、种草的荒山、荒地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债和继承,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20%交财政,其余80%企业留用。对破产企业,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其剩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国家、省、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拔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拔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