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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它投资政策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我县投资新建企业的,县行政部门在办理各类证照及鉴定等方面减免手续费、登记费等各类费用。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投资者投资我县农、林、牧、副、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县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县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凡招商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排污等方面与县属企业同等对待,经协商后还可下浮,并优先保证企业的用水、用电。投资者(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子女,需入学(小学、中学)、入托的,由县里优先安排,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跨区费、借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