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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原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经贸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限制项目,有关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商标注册、广告登记、合同登记、抵押登记手续时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日予以办理。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投资企业的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七条:所有的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投资企业,工商部门在年检中予以免检。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