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办的指导下,承担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政府的其他委托案件。 三、负责依法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负责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六、指导和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七、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法制信息、数据管理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报表工作。 八、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评议。 九、协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两证”进行统一管理。 十一、承办县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