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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审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07-04-11 23:19:57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1999]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字[2005] 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累计缴存12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可以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已交付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二手房付所购房全部价款40%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1、借款人写一份书面借款申请报告。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还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计价明细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手房转让协议),(两份);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份);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三份);
7、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天;自定期限3 天(为本机关规定,承诺的期限。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1999]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财综字[1999]59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字[2005]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法
    
    ●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巴州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申报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一)购买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优惠售房批复》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价明细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有效付款凭证(须为房屋总价的30%以上);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本人购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新房产证、契税票据、购房有效付款凭证(须为房屋总价的40%以上);
    (四)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其他证明文件;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危房维修鉴定报告等其他证明文件;
    (五)离、退休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证明书;
    (六)职工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供合法继承人证明书及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
    (七)职工调离巴州的,提供调动证明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十)因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含:自动离职、退职、辞职、被解雇、买断工龄、受到开除处分的,下岗并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管理」的年满40岁的女职工和45岁男职工,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后仍未重新再就业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本人提取;
    (十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有效的贷款到期通知书或未偿还贷款余额证明(须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内的贷款余额证明);
    (十二)被纳入巴州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巴州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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