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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08-11-11 18:38:35  

和政办发〔2008〕145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效能,促进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真正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2号)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核的通知》(塔行办发[2008]117号)精神,现就自治县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依据和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为基本要求,按照《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和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塔行法字[2006]25号)的要求,并结合《行政执法评查标准》(见附件1、2)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效绩评价,奖惩分明。

      (三)科学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保障有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上下衔接。

      二、评议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制方案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重点考核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建设等相关基础性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纲要》、《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科学民族决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环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意见情况等。重点考核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执法队伍建设。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开展备案示范工作,以及建立备案工作体制情况。

      (四)加强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的监督,对 2008年以来已经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三、评议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评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授权和委托执法组织)组织实施,认真自查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考核内容落实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征求社会公众评议意见,形成初步考核结论及考评报告(即自查报告)。

      评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

      各乡镇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自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抽)查。

      四、考核时间

      自查工作在2008年11月5日前完成;评(抽)查工作于2008年11月12 日前完成。

      五、评议考核组织形式

      (一)评议各行政执法部门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评(抽)查落实各项目标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听取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反映,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考评等形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

      (四)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五)各乡镇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自查报告应于2008年11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六)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荐2-3 个县直各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在自治县进行表彰。同时,县人民政府将从中推荐1-2个单位报地区行署法制办。

      附件:1.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标准(暂行)

      2.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12分)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三)领导集体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重大、难点问题的,得4分。行政执法效果不佳,行政管理秩序混乱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分;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能得到彻底治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并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和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10分)

      (一)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公示的,得3分。未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扣1分;未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的扣1分;未进行公示的扣1分。

      (一)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得3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未进行执法责任分解的扣2分;未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的扣1分。

      (三)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的,得4分。未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扣3分;建立配套制度但未认真贯彻执行的扣1分。

      三、队伍建设及管理(8分)

      (一)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有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的,得3分。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不得分;有计划未组织落实的,扣2分或不得分。

      (二)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条件,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得2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不足,致使行政执法不力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酌情扣分;行政执法必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影响行政执法效果的,酌情扣分。

      (三)重视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充分保障经费及交通工具,建立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行政首长在行政执法中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机制的,得3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符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在行政执法中未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法制宣传(5分)

      (一)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制定有具体宣传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广泛宣传的,得3分。未制定具体宣传方案但根据上级机关部署进行了必要宣传的,扣2分;否则不得分。

      (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或者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在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宣传实施方案,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宣传贯彻情况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五、保障措施(12分)

      (一)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得6分。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不得分;只实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或者回访制度的,扣3分;建立了相应制度但实施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或者不得分。

      (二)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建立秉公执法奖励制度、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执法制度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并分工有领导和具体机构负责落实的,得6分。未按要求建立上述制度或实施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六、抽象行政行为(10分)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情况。本部门当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不当等问题,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得6分。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设定行政处罚或收费项目等违法、不当行为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二)每年定期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4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20分)

      (一)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得16分。对管辖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酌情扣10分;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不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每件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l件的,扣2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裁决行政赔偿的,每件扣4分。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因不履行职责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15分)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的,得1.5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甚至拒绝查处、纠正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强化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威的,得2分。不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没有组织听证的,每件扣1分;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酌情扣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投诉的,得1.5分。未建立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或受理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得1.5分。不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人,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五)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持证亮证上岗执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六)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搞好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统计及经验交流的,得2分。领导或指导工作不力,不按要求进行综合统计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九、行政救济(8分)

      (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发现应当受理的申请而没有受理的,每件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的,每件扣0.5分。

      (二)正确对待和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得2分。无故不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材料或者不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的,不得分;不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不得分。

      (三)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的,得2分。指导不力或有其他问题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附件2:

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简易案件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办案人是持证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决定的预定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编有号码;

      5.填写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清楚;

      6.行政处罚决定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7.有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字;

      8.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行政机关备案。预定格式和已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统一管理、齐备;

      10.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收据是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一般案件

      (一)基本要件标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办案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立案经填表和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指定调查人员;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5.拟决定时,有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告;

      6.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笔录;

      7.对建议报告,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8.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9.送达回证和与案件相关的票据、清单记载。

      (二)适用程序标准

      1.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规范清晰,对重要的书证进行复制;

      2.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手续齐全,在7日内依法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在查处案件的不同阶段,分别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回避权、要求听证权、复议申请权、诉讼权,并有文字记载;

      5.应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的非调查人员组织听证,有听证笔录;

      6.有结案报告。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

      7.实行罚款分离制度,在指定的银行交款,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收缴;

      8.有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笔录,按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法律标准

      1.有法律依据;

      2.引用法律依据准确;

      3.先引用上位法,后引用下位法;

      4.案件定性正确;

      5.处罚在法定幅度内;

      6.在法定幅度内,处罚合理、适当;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四)案卷材料标准

      1.按案件查处情况,凡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字、材料,包括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材料、结案材料完整、齐全;

      2.制作的笔录、记录,书写一律使用钢笔、毛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

      3.无随意涂抹现象,无漏填、错填现象;

      4.与处罚决定相关的票据、清单齐备;

      5.文书编有文号;

      6.一案一卷,没有与案件不相关的材料。

      (五)案卷装订标准

      1.案卷按立案、调查、处理三个过程和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未出现倒装、松散情况;

      2.案卷目录名称与文书内容一致,文书材料逐页编号,目录与页码相符;

      3.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已剔除干净;

      4.卷内材料无残缺,文书无折皱,破损材料已进行修补或复制;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已折叠或加衬边;

      5.案卷外观整洁整齐,有封面、封底、卷宗目录、序号,填写规整、齐全,有承办人的骑缝章,采用“三孔一线”,装订线不压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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